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專業秘書暨行政人員協會 ( Taipei Professional Secretaries and Administrators Association)。

第 二 條: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 提高秘書對其專業之興趣,並促進其聯繫及團結。
二、 鼓勵秘書接受專業訓練,並繼續進修,進而發揮其心得及才智以利人利己,俾提高專業服務之水準。
三、 促進本國秘書之友誼與了解。
四、 喚醒並激發秘書對其本國經濟及企業發展與國際事務所應負之責任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中華民國台北市,並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各種事業及專業之演講及座談會。
二、舉辦專業秘書之聯誼活動。
三、出版有關秘書事務及專業之刊物。
四、輔導秘書之就業問題。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個人(正式)會員:
1. 凡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戶籍設於台北巿,或任職公司/機構地址設於台北市者,受大專院校以上教育,擔任秘書、助理或行政專業人員及管理師之專業秘書相關職務者,得具現職證明書由本會正式會員兩人以上之推薦或其公司主管具函推薦者,得申請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2. 非受大專院校以上教育者,應具備其服務單位負責人及本會正式會員兩人以上之書面推薦。
二、 團體會員:
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關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成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其公司員工得以會員優惠價參與各項活動,但每次以10人為限。

第 七 條:會員入會應經會員擴展委員初審,理事會複審,通過。前項資格審核應注意其思想操守及行為表現。
執行附註:[為求時效,入會申請得經email正、副會長2/3通過者,即可立即成為 會員,相關書面申請資料於理事會補提出確認。

第 八 條:前條之審核程序入會申請可隨時提出,由會員擴展委員會審核,並提交理事會通過,於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後由本會通知申請人成為會員,並於年終會員大會或四月秘書節時,舉辦新會員宣誓儀式。

第 九 條:凡贊助本會會務之推展,戶籍設於台北市而著有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期間為一年。贊助會員得參與本會各項集會及活動,但無第十二條第一款之權利。贊助會員之資格以細則定之。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會員依法及章程規定,行使下列權利:
一、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發言權。
二、 參與本會各項集會及活動。
三、 享受本會各項福利措施。

第 十三 條:會員依法及本章程規定有下列義務:
一、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會員大會通過之樂捐。
二、 按時出席集會及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 完成本會之託付工作。

第 十四 條:會員得隨時以書面說明原因申請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退會會員再申請入會,依新會員入會之規定辦理。
退會會員不得要求返還任何基於會員義務向本會所為之給付或其他有償無償贈與。

第 十五 條:會員因出國或其他原因二年以上無法參加會務活動得以書面申請停止會籍,不需繳納年費,但每次須繳交手續費新台幣貳百元整, 能參加會務活動時得申請恢復會籍。
前項會籍停止,其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得再申請,但最多以二次為限。
會員會籍停止,其所擔任之職務亦終止。
會員於一年內未按時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六 條:會員如欲以協會名義對外發表文章或對機關團體舉辦學術演講活動,應先經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方得發表或刊登。
會員有重大損害本會名譽或權益之行為,或不盡會員義務情節重大者,理監事聯席會得經半數同意以書面警告之,或經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經除名之會員,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 三 章 組 織

第 十七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關,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秘書長、財務長為幕僚機關;各項委員會為策劃機關。

第 十八 條:會員大會由全體基本會員組織之,於每年十月中旬或十一月上旬召開。
會員大會臨時會於下列情形召開之:
一、 理事會三分之二決議
二、 監事會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決議
三、 全體基本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 十九 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之,但前條第二項情形監事會函請召開之。理事會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應召開會員大會而於請求後逾十五日以上不召開時,得由請求之會員十五以上聯名召開之。

第 二十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 決議重要會務
四、 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法理應由會員大會決定之事項。

第 廿一 條:理事會設理事九人,由會員大會自會員中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六人,以得票多寡決之。第一項之選舉次於當選理事票數又而得票最高之三人為候補理事,遇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現任理事會應於選舉前一個月推薦下屆理監事候選人。

第 廿二 條:理事應經常出席理事會及其他會務活動。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由候補理事遞補之。因故出缺者亦同。前項缺席自認有正當理由者,應以書面向理監事聯席會陳述。經認為理由正當者,其資格不取消,惟應盡速執行職務。

第 廿三 條:理事會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之;並就常務理事推選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之:其資格當選時必須為現任秘書或助理。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廿四 條:理事長有違背職務或其他重大事故,可依人民團體罷免辦法罷免之。理事長經罷免者,其理事資格同時褫奪,由候補理事遞補理事,再由理事會互選一人遞補常務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補足原任任期。

第 廿五 條: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大會,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常務理會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因故出缺者,由候補理事遞補理事,再由理事會互選一人遞補常務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補足原任任期。

第 廿六 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本會章程規定事項。
二、 向會員大會提出會務方針及工作報告。
三、 核准新會員之入會,並向大會告會員異動狀態。
四、 決定委員會之置廢,並監督其工作。
五、 聘任理會各項顧問。
六、 每二個月至少召開理事會一次。
七、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八、 審定會員之資格。
九、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十、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十一、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十二、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廿七 條: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二人,依得票多寡決定之。監事候選人須入會達一年以上,並為現任或曾任職秘書或助理三年以上,且須曾經出任本會歷屆的理事,第一項之選舉次於當選監事票數而得票最高之人為候補監事。

第 廿八 條: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其資格於當選時為現任秘書或助理,連選得連任。常務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監事,並由監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補足原任任期。

第 廿九 條:監事會與理事會同時召開之,由理事長為主席,但屬於理事會職權者不參加投票。必要時並得自行召開常會及臨時會,由常務監事為主席。監事會若因常務監事不召開或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時,其他二名監事得自行到會執行職務。

第 三十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稽核本會財務收支
二、 監督會務之推行。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之監察事項。

第 卅一 條:監事得隨時查詢會務,檢查收支。理事長、常務理事、總幹事、財務長對其查詢應立即答覆,但經其同意者得延緩或以書面答覆之。對其檢查應立及交閱有關文件。監事會發現理事或理事會有重大違反法令、章程、或其他不當行為,經糾正無效,得函請召開會員大會處理。總幹事、財務長應列席監事會備詢。

第 卅二 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秉承理事會之命,佐理會務。其人選由理事長自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職,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 卅三 條:本會設財務長一人,於每屆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形,並於每年會員大會前提交當年度書面財務報表,其人選由理事長自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職,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 卅四 條:本會設會員擴展、行政規劃、活動企劃、企業推展、公共關係、網站編輯委員會。各委員會召集人由理事會選任之。會員應依其志願選擇參加。本會設長期發展委員會,由歷屆及現任常務理事擔任委員,並由現任理事長為召集人。

第 卅五 條:除前條各項委員會外,為配合會務推展,理事會得視情形增置各種委員會。

第 卅六 條:本會選舉以無記名方式票選之。

第 卅七 條:理事、監事、總幹事、財務長均為義務職,無給薪。

第 卅八 條:理事、監事有下情事之一者,應立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被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卅九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於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逾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四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四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或較多數會員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四十二條:理事會每二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亦同,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或較多數理監事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目的、事項、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涵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財 務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
二、 贊助費。
三、 會員年費。
四、 基金孳息。
五、 其他收入。(其種類及金額應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函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
前項入會費:
◎ 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貳佰元,於正式入會時繳納。個人會員年費每人新台幣壹仟肆佰元,於每年十月繳納次年度之年費。
◎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年度繳納,年費壹萬元,於每年十月繳納次年度之年費。
◎ 贊助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年費。
新會員入會時,當年度年費得依入會月份按比例折減之。

第四十五條:本會應自全年預算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五為準備基金,但準備基金之動支須經理事會通過,函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使得動支。

第四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年終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函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八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此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章 程 修 改

第四十九條:
刪除。
第 五十條:刪除。
第五十一條:刪除。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五十四條:本會會名、徽章及其他代表本會標幟之更改應經會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決議。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函請台北市社會局核准後施行,其修改時亦同。

附註: 新章程第四十五條,關於提撥總會活動經費之規定,於總會章程未與本會章程作各方面之相關修正之前,暫時保留,而適用六十八年十二月修正之總會章程規定。 章程第二十一及三十四條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臨時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章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及第四十四條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章程第廿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章程第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廿三日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章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八條, 第四十四條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章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廿一條、第廿三條、第廿七條、第廿八條、第廿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卅七條、第卅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